点击浏览该文件 1、请假累计超过3天(不含3天)请先至教务部学籍科办理批准手续,再交至课程和考试科;2、本表需在考前书面向所在院(部)提出缓考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全校公选课不得缓考。 3、事假(需附《苏大学生请假单》批准后的复印件)、 病假(需附医院材料及《苏大学生请假单》批准后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