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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相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1-09-26 浏览:1100 设置

各位老师:

    关于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相关政策的补充规定(苏大人〔2011〕148号)已出台,现转发如下: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加大教师国际交流的范围、层次和力度,现就《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09]18号)相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过自费公派出国(境)访学、合作研究的教师,在批准出国(境)期间国内工资、校内分配的发放、有关福利待遇及违约处理等参照学校省公派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自2010年起省公派已提高资助标准,并根据学校实际,学校重点推荐省公派教师所获奖学金额度比照国家标准不足部分,学校不再给予补差。
  三、出国(境)教师回国后,应立即至所在学院(部)、人事处报到,提交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等,填写《苏州大学公派出国(境)教师回国登记表》,并在一个月内在本单位就本次出国(境)访学、合作研究情况作学术报告或讲座,填写《苏州大学公派出国(境)教师回国讲座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到人事处、财务处结算相关费用。
  四、此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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