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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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2011年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资助的通知

时间:2011-09-26 浏览:994 设置

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鼓励我校教师出国(境)访学,充分发挥出国(境)访学在师资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积极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根据《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09]18号),我校决定实施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资助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类别
  资助教师(含科研人员)出国(境)从事访学或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不包括出国(境)任教、讲学等。
  二、资助对象
  (一)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二)各类人才培养工程的中青年教师;
  (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
  (四)学校双语教学师资;
  (五)学校急需培养的人才。
    三、资助标准
  学校优先支持教师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及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项目资助,学校公派资助是上述资助的重要补充。
  学校公派资助经费包括国外生活包干费和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两部分,其中国外生活包干费为本年度省公派资助金额的80%。
  四、资助名额和访学期限
  (一)资助名额:本年度10—15人。
  (二)访学期限:人文社科类6个月,自然科学类12个月。
  五、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承诺学成回校工作;
  (二)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访学的必要性;
  (三)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在我校连续工作满两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来年度考核等第为合格及以上;
  (四)自然科学类教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人文社科类教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有较好的外语基础,一般要求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达到当年省公派派出标准;或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
  暂不具备上述外语条件的可先提供相当于英语4级水平的证书、成绩或证明材料。录取为预备人选后,须按要求参加WSK外语培训和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省公派派出标准方可派出,学校承担一次培训和考试的费用。
  (六)人文社科类已有连续6个月以上、自然科学类已有连续12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或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经历的教师不得申请学校公派;正在国(境)外访学或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不得申请学校公派;
  (七)自然科学类教师出国(境)访学或合作研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须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学校公派。
  六、选拔程序及时间安排
  1、符合条件的人员9.28日下班前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交《苏州大学公派出国(境)访学资助申请表》(可从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的“师资培养”栏目中下载);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骨干教师培养等实际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单位教师进修计划安排,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良、业绩突出的人员向学校择优推荐,并于9月29日前将申报材料送交人事处师资科。
  2、10月14日前,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学科发展实际,综合考察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学术品质和科研潜力,择优录取。
  3、录取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
  七、派出程序及管理
  (一)学校公派录取人员自行与国外学术单位联系,接受单位应是本领域著名学校或科研机构;
  (二)取得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后,学校公派人员按《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09]18号)规定联系保证人、交纳保证金,签订有关协议及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三)录取人员获得有效签证后,学校一次性将奖学金拨给本人;
  (四)为保障学校公派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学校公派人员应自行购买国(境)外的医疗保险、人身保险等;
  (五)学校公派人员应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不得申请延期。
   八、其他事项
  (一)2011年度学校公派录取人员自2012年1月起陆续派出,2013年12月底前派出完毕,逾期取消资助资格。学校公派录取人员不得自行改变派出国别、身份和计划。
  (二)学校公派人员的出国(境)服务期、违约处理及其他事项按《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09]18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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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传媒学院办公室

                                                             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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