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加快高级技术人才的培养,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0年高校工人技师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0]2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我校工人技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人技师评聘工种范围 2010年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见附件一。 二、工人技师推荐名额分配 根据(苏教办人[2010]2号)文件通知规定,这次我校可向省有关部门推荐的名额为2-3名。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决定推荐工种,推荐名额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推荐0-1名(医学部、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可推荐1-2名;教服集团可推荐3-4名,原则上每个工种推荐1名)。 三、技师评聘对象 凡在评聘工种范围内岗位上工作,2008年底前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四、技师评聘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在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 3.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的工勤人员,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推荐,在同类人员中优先申报。 (四)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所有申报技师人员必须经过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凡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技术工人申报技师,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以上专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本工种或相近专业)毕业证书或取得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 (五)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同级转换工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考评。 五、技师评聘申报办法及程序 (一)技师评聘申报及选拔采取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公开、平等竞争的办法,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人员,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附件二),并填写《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评审表》(附件三)一式二份(复印件无效),经所在单位初选后,在2010年4月28日前报人事处人事科。 (二)学校组成工人技师推荐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人选。 (三)省工考办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培训,统一命题,进行考试、考核,并按规定组织行业考评委对其综合评审。评审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下发资格通知并颁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六、培训考核内容 申报人员须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参加统一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政治思想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按照工人技师标准进行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分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技术业务理论重点考核申报人应用基本技能和掌握专门技能及传播技艺等方面的知识水平;实际操作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操作难题的经验和能力。其中,技术业务理论要进行笔试和论文答辩。 七、联系电话 67503148(人事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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