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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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2010年度《校园机动车证》的通知

时间:2010-03-08 浏览:1332 设置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现将经学校批准的2010年度《校园机动车证》办理及车辆停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申领《校园机动车证》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1、教职工本人或夫妻关系的家属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校园机动车证》。办证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工作证或户口簿到保卫处(凌云楼1011)进行登记,填写《校园机动车证申领表》(也可在保卫处网页上下载),经保卫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收取费用60/,教职工凭《校园机动车证》进入校门,在各校区(校本部、东校区、北校区、独墅湖校区)停车场优先停车和在学校规定的校园道路上行驶。

2010年起,对本校教职工增加2010-2011年度《校园机动车证》,120/证,教职工可自己选择是否办理。

2、无《校园机动车证》的教职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二、学校产权(行驶证车主为苏州大学)的机动车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学校各学院、单位产权(非学校财政拨款)的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停车场内,免费办理《校园机动车证》。

三、校外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以下规定:

1、省、市级领导机关的车辆及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银行押款、邮政、电讯、供电施工、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需要进校开展公务活动的可以进入校园(借道穿行的车辆除外)。

2、兄弟高校、政府机关、董事单位等公务活动车辆需进入校园的,由校内接待单位事先与保卫处取得联系,凭行驶证在校门值班室换取《校园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离校时在原进校的校门值班室换回行驶证。

3、其它单位车辆,因特殊需要办证的,通过校内联系单位向校办提出申请,由校办决定是否给予办证及是否收费,只办理一年期的《校园机动车证》,每证收费不超过1,000元。

4、在校内宾馆、招待所住宿的外单位和个人车辆按照苏州市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5、外单位或个人的车辆由我校教职工使用,须由教职工本人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参照第三条第3款执行。

四、遗失补办通行证需交纳工本费10/张。

五、对违章停放车辆的,保卫处将根据《苏州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给予车主以处理,可以锁车或吊扣《校园机动车证》。

六、自39日起开始换发新证。《2009年校园机动车通行证》自201041日后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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