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外照(2002)286号]精神,凡是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且将因公护照及时上交外事管理部门(苏州大大学国际合作交流处)。 在2009年10月前因公短期出国,现已归国的教职工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护照归还国际合作交流处; 如发现护照丢失情况请及时与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 否则不予办理该同志再次出国手续。国际合作交流处2009-11-11